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書面合約是為了明確訂立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,以防止糾紛發生。不過,如果不幸發生糾紛時,究竟該以什麼方式解決糾紛?法律規定,除了某些糾紛事件屬於法院專屬管轄,也允許交易雙方透過約定,選擇糾紛解決的方式,這項約定通常稱為「糾紛管轄」,但這項約定只能適用在民事合約糾紛。

糾紛管轄約定主要有兩種:一是約定「仲裁」為未來糾紛的解決方式;一是約定「法院管轄」是解決未來可能糾紛的方式。這兩種約定不可以同時存在,如果交易雙方同意以仲裁解決糾紛,就不可以約定法院管轄,否則仲裁約定等於沒有效果,也就是說,法院管轄的約定效果大於仲裁的約定效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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