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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訂書面合約的目的之一,就是為了明確約定交易內容。理論上,書面合約使用的文字,應該清楚記載交易雙方想要達成的交易目的與細節。不過,雙方對文字理解的程度不同,或因風土民情不同而對相同文字有不同解讀,或雙方一時疏失等原因,仍有可能造成合約糾紛。所以,雙方同意簽訂書面合約時,要盡可能避免使用容易產生歧義的文字,而且約定內容要描述明確。

一份好的書面合約,要字句表達清晰,正確記載交易目的和合作細節。但文字描述有時而窮,如果發生詞不達意、文字使用不精確,或前後約定矛盾等問題時,依法就要「探求當事人的真意」。也就是,當合約文字意義無法確實表達交易本質時,就要從探究合約的實質意義。

什麼是合約的實質意義呢?主要從交易目的和雙方簽訂合約的想法與意圖來探究。所以,如果合約開宗明義能將雙方簽訂合約的目的和意圖載明清楚,可以減少合約解釋上的爭議。當然,如果合約沒有清楚載明,在訴訟中就必須證明合約簽訂當時的情形,以及雙方於當時達成的共識。

事實上,書面合約一定包括三項主要部分......

.....完整文章內容請見《104外包網-接案知識庫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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