Q11.經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之貸款,如因經營不善致無力清償時,可否免負清償責任?
信用保證非信用保險,凡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之貸款,如青年有延滯清償時,由該基金先為代位清償銀行百分之80-90﹙視保證成數而定﹚之債務後,代位取得債權後再向原借款人及保證人繼續追索債權,借款人仍無法免除清償責任。此與一般保證事故發生之理賠後,即消滅契約之情況有別。
Q12.辦理擔保貸款所應提供之擔保物應考慮那些原則?
擔保物之提供係各銀行確保債權之重要憑藉,應依據各銀行授信規定辦理,由銀行依個案情形實地現場瞭解後,加以評估認定,通常銀行認定的原則如下,請參考:
一、產權清楚無糾葛並易於估價。
二、市價變動較少。
三、不易毀損變質及保管容易者。
四、有市場性容易處分者。
五、無設定他項權利者。
依規定下列各種不動產不得做為擔保品,但如債權確保上有必要徵為附帶擔保或追加擔保者,並依規定申請核准時,不在此限。
(一)已經設定抵押權、地上權或其他物權之不動產。
(二)未經全部共有人同意提供之不動產。
(三)無租賃契約而由提供人以外之第三人佔有使用之不動產。
(四)公用及公共使用中之不動產。
(五)基地上之建築物不能同時提出做為抵押之建築基地。
(六)劣等地或風水旱等諸受災害較大之不動產。
(七)自耕以外之田、煙、旱。
(八)訴訟中之不動產或處分困難之不動產(如農舍、倉庫)。
(九)依都市計劃將要拆除或徵用之不動產。
(十)禁建或劃為軍用地區之土地。
Q13.擔保品是否必須屬於申請人所有才可受理?
擔保品除屬申請人所有者外,亦可由第三者提供,惟提供人應為連帶保證人。
Q14.擔保品(抵押品)應具備那些條件,才算是完整的擔保品?
除政府法令禁止或限制不得做為擔保品者(如都市計畫內之空地等)外,擔保品應以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為原則、其擔保價值足夠、產權清楚,無其它糾葛、且易於處分償還貸款者,始為完整之擔保品。
Q15.與人持分或共有的財產,可否提供做為擔保品?
一、如屬分層登記之建物,其基地為持分者,可提供做為擔保品。
二、由全體共有人參加連帶保證人之共有財產,可提供做為擔保品。
三、如所提供之擔保品,為確屬提供人在該共有土地或建物中所應得之持分,得免由全體共有人參加連帶保證,惟應爭取分管圖,並經共有人簽章認明為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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